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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鄱刑初字第164号

吴燕军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鄱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2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所属地区
鄱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吴燕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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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鄱刑初字第164号公诉机关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燕军,绰号“小贝”,无业。因涉嫌诈骗罪,2015年2月2日被宁波市鄞州区中河派出所抓获,2015年2月9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经鄱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鄱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鄱阳县看守所。辩护人黄时添,江西鄱湖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鄱检刑诉(2015)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燕军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亮清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燕军及其辩护人黄时添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7月底,被告人吴燕军在浙江通过朋友与被害人马某丙相识后,谎称自己是开物流公司的,隐瞒已婚事实,以恋爱为名获取了马某丙及其家人的信任。被告人吴燕军许诺用20万元为马某丙在鄱阳购房付首付,不足部分由马某丙先行垫付。8月18日,被告人吴燕军开车载马某丙和马某丙的母亲王某甲到鄱阳买房。19日,三人在亲朋的陪同下到鄱阳中央城等房产开发区看房。因房价30%的首付普遍低于20万元,被告人吴燕军以更有利于贷款等理由说服马某丙的父母同意付房价50%的首付。20日上午,马某丙等人选中了在万安三峰中央城中价值60多万元的房子,房价50%的首付为322755元。马某丙陆续向吴燕军的农行账户汇入4.5万元。22日上午,被告人吴燕军单独来到中央城,付了1万元的定金,并将此1万元的银行消费短信改成33.2755万元,连同收据与认购协议欺骗马某丙等人已付定金与房价50%的首付,并称从朋友那里急借了10万元,需要及时归还。当天,马某丙便将借来的2.5万元现金放入吴燕军的包内。后在回宁波的途中,马某丙的姑父马从森向吴燕军的农行账户汇入2万元。24日,被告人吴燕军以急借的10万元尚未还清为由,再次骗得马某丙3.4万元现金和马某丙的父亲马某甲1万元现金。9月末的一天,被告人吴燕军通过制假机构伪造了一份万安三峰中央城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签约确认书》交给马某丙。2、2014年8月15日、9月6日,被告人吴燕军以物流公司需要资金周转及与马某丙的关系为由,以借为名两次共骗得马某丙的表妹钟某甲夫妇2.5万元。3、2014年9月29日,被告人吴燕军再次以物流公司需要资金周围及与马某丙的关系为由,以借为名骗得马某丙的表弟钟某乙0.35万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相关证据证实,确认被告人吴燕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马某丙等人钱财16.2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吴燕军及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辩称被告人仅骗取了马某丙等人6.5万元,理由如下:1、起诉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实中,被告人仅骗取马某丙等人转账给其的6.5万元,其余6.9万元是马某丙的亲戚转入了马某丙的银行账户或直接以现金方式交付,没有证据证明6.9万元现金交给了被���人;2、起诉指控的第二、三起犯罪事实中,被告人并非实施诈骗行为,2.85万元系借款。被告人的辩护人另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马某丙等人给付被告人的钱款,均被二人共同使用了,不应计入诈骗数额。2、该案系基于两性关系的诈骗,应区别于一般的经济诈骗,酌情从轻处罚;2、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3、被告人为初犯、偶犯,酌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底,被告人吴燕军在浙江通过朋友认识了被害人马某丙,后隐瞒已婚事实,谎称自己是开物流公司的,以恋爱为名追求马某丙。追求马某丙期间,被告人主动提出用20万元以马某丙名义在鄱阳购房付首付,以此获得了马某丙及其父母的信任,并提出首付不足部分由马某丙家先行垫付,马某丙父母表示同意。被告人吴燕军遂以付首付为由相继骗取了马某丙及其家人13.4万元;��其物流公司需资金周转等为由相继骗取马某丙的表妹钟某甲夫妇2.5万元、表弟钟某乙0.35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4年8月中旬,被告人吴燕军主动提出要去鄱阳买房,并于2014年8月19日、20日带马某丙及其母亲连续两天在鄱阳看房,马某丙等人看中了鄱阳县万安三峰城中央城价值60多万元的房子,因房价30%的首付低于20万元,被告人吴燕军以更有利于贷款等理由说服马某丙的父母同意付房价50%的首付,即322755元。马某丙的父母遂开始向亲戚们借钱。马某丙将其工商银行卡内的1万元及母亲王某甲拿出的3.5万元汇总后,将4万元(分八次,每次打5000元)打入吴燕军卡内;8月20日,马某丙的姑姑马某乙向马某丙的工商银行卡打入2万元;8月21日,马某丙的姑父王某乙向马某丙工商银行卡打入2.7万元,后马某丙再次往吴燕军的农行卡内打入0.5万元。8月22日早上,吴燕军一���前往售楼部,称其去付首付款,但其仅支付了一万元定金,并将1万元的手机消费短信改为332755元的消费信息。同日早上,马某丙叔叔马国榜拿了1万元现金给马某丙。吴燕军从售楼部返回后说其已经付了首付款和一万定金,共332755元,并提供了售楼部的定金单、认购协议、宣传资料及伪造的银行消费信息欺骗了马某丙等人。后吴燕军称系其先向朋友急借了十万元付的首付款,让马某丙等人赶紧向亲戚借钱还他朋友。同日,马某丙将马国榜给的1万元及从其外婆胡立妹处借的1万元,同母亲之前拿出的3.5万元中余的5千元现金,共2.5万元现金一并交给了吴燕军。8月22日,在回宁波的途中,马某丙的姑爹马从森打了2万元钱到吴燕军的农业银行卡上。8月24日,吴燕军又催马某丙等人还其急借的钱款,马某丙于当日在其工商银行卡中取出3.4万元现金交给吴燕军,马某丙的父亲马某甲又给了吴燕军1万元现金。2014年9月末的一天,被告人吴燕军通过制假机构伪造了一份万安三峰中央城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签约确认书》交给马某丙。2、2014年8月10日左右,马某丙的表妹钟某甲夫妇认识了吴燕军。8月15日下午,吴燕军通过微信和钟某甲联系,谎称公司急需资金周转向钟某甲借钱,承诺五日之内偿还。8月15日,钟某甲夫妇和吴燕军一起到宁波银行取了1.5万元现金交给吴燕军。2014年9月5日上午,吴燕军又以物流公司需资金投入为由,再次向钟某甲夫妇借钱,并称已在鄱阳买房,会和马某丙结婚,且承诺借款加利息年底一并还清。9月6日晚,钟某甲夫妇从银行取出1万元现金交给吴燕军。3、2014年9月底,马某丙的表弟钟某乙认识了吴燕军。9月30日晚,吴燕军谎称货款未到急需用钱,向钟某乙借钱。当晚9时许,钟某乙将3000元现金存至吴燕军的农业银��卡上,但因交易故障,该款暂未转入吴燕军银行账户。后经被告人再次催借,钟某乙于次日另转了500元给吴燕军,3000元也于同日自动汇入了吴燕军账户。另查明,2014年10月,马某丙相继发现吴燕军并未交购房首付款且系已婚,故多次催吴燕军还钱,但吴燕军拖延未还,于2014年11月底与马某丙等人失去联系。2015年2月2日,被告人吴燕军被宁波市鄞州区中河派出所抓获。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吴燕军的供述,证明2014年7、8月份的一天,我在宁波通过打麻将认识了马某丙,我当时就是想玩一下她,加了她的电话和微信。我骗她说我是在宁波市鄞州区开物流公司的,并不停追求她,让她和我交往。为了让马某丙相信我有钱、有公司,我在鄞州区租了一辆白色别克小轿车,平时开车跟她一起玩。在追马某丙的时候,她说我老家离她家鄱阳太远,她父母不会同意,我当时就提出可以拿钱以她的名义在鄱阳买房,就是想尽快让她相信我,跟我在一起。马某丙过生日那天,我去见了她妈妈,我表示想和马某丙在一起,并主动提出我可以拿钱到鄱阳买房,我当时对她父母说,我拿20万元到鄱阳买房付首付,如果首付少了的话,就让他们出点钱,当时她的父母都答应了。在他们答应之后,我就开始有了要骗马某丙钱的想法,当时我也没有钱,想尽快骗点钱用。到鄱阳之前,我就想要买首付超过20万元的房子,如果首付不超过20万元,我就骗不到马某丙的钱。我当时没有20万元,也没有到鄱阳来买房的打算,我实际上已于2013年8月27日与李丰玲结了婚,已婚至今,不可能买房和马某丙结婚过生活。我在跟马某丙交往过程中一直没有工作。我骗了马某丙共计13.4万元钱,骗了马某丙表妹钟某甲2.5万元钱,骗了马某丙表弟“钟俊”0.35万元钱,总共162500元钱。具体事实如下:(1)以买房为由骗取马某丙及其家人13.4万元。8月20日左右,我开租来的那辆别克车带着马某丙及其母亲和表弟从宁波到鄱阳来买房,我们在鄱阳县城马某丙老乡开的饭店里吃了中饭,马某丙她们还向这个饭店的老板借了钱,不知道是一万还是两万,之后老乡就带我们到鄱阳看了房。我们看中的中央城的一套房子,首付要34万多元,总房价六十多万,首付百分之三十,是十八九万元,没有超过二十万元,我骗不了她的钱,我就主动向马某丙她们提出,付百分之五十的首付三十四万多,我骗说这样贷款要好一点,她们便同意了。因为我之前就骗说我只有20万,所以我就叫马某丙他们再借十几万元付首付,马某丙及其母亲就开始向亲戚们借钱。第二天我们又看了一次房,后我叫马某丙把借到的钱给我,决定了第三天去中央城付��付。当天马某丙就拿了2.5万元现金给我,还通过支付宝转了4.5万元到我的农业银行卡上。第三天早上,我就骗马某丙说售楼部打电话叫我过去,之后我就一个人去了中央城售楼部。到了售楼部,我就直接交了一万元定金,是刷我农业银行卡的,当时售楼部的小姐给我开了一张定金单和一张中央城的认购协议,我在认购协议上填了马某丙的名字等资料,我刷卡之后,手机收到了银行发来的消费一万元的信息,我就直接把信息中的1万元改成34万多元。我回去后就跟马某丙她们说我已经把首付付清了,并把中央城交定金的单子、认购协议以及一些中央城的宣传资料给她们看,我还把我改成的消费金额为34万多元的银行卡消费记录信息给马某丙看了,当时她们都相信了我,认为我已经付清了首付。当时马某丙还问我怎么会有这么多钱付清首付,我说是向朋友借了10万元,当��她也相信了,我就叫她赶紧借钱来还我所谓的借来买房的10万元钱,她又问怎么没有买房合同,我就骗她说合同被售楼部的人拿去办房贷了,到时候会把合同邮寄给我,马某丙当时也相信了。当天下午,我们又一起回了宁波,在回宁波的途中,马某丙的一个亲戚给我的农行卡上打了两万元钱,这个钱也是马某丙她们借来买房的。回到宁波后的第二天,我跟马某丙说我要还向我朋友借来买房的10万元钱,叫她赶紧借钱来还,马某丙当天又拿了3.4万元现金给我,当天他的父亲也拿了1万元现金给我。过了一个星期左右,马某丙问我合同怎么还没有到,我说房贷还没有办好,售楼部的人没有联系我。又过了一个星期左右,马某丙又问我合同的事,我怕马某丙知道我没有买房的事实,于是我就打电话给鄞州区办假证的人帮我伪造了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签约确认书”,后马某���看到了合同后就更加相信了我已买房。到了2014年10月底的时候,马某丙在我包内翻到了我小孩子的准生证,又在我手机里查到了我妻子的电话,她发现我结婚了。后来也不知道她是怎么知道我没有买房这件事,因为我没有钱还她,不敢待在宁波,就跑到苏州去了,并把电话号码换了。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2)以物流公司需资金周转等为由骗取马某丙表妹“丹丹”2.5万元钱、马某丙的表弟钟某乙0.35万元钱。2014年8月15日左右,我联系了马某丙的表妹“丹丹”,跟她说我的物流公司需资金周转向她们借点钱,我开始是向她借五万元,但她只答应借我一万五千元,当时我还叫她不要告诉别人,当天她和她丈夫窦某一起到银行取了1.5万元钱给我。农历中秋节的时候,我又联系丹丹,说我要开物流公司,叫她们入股,但是她夫妇俩都没有答应,后我就叫窦某再借一万多���钱给我,跟第一次借的一万五千元除去一千元利息凑满三万元,一开始窦某不愿借,我当时感觉他对我有点不放心,就跟他说:“你们放心,钱我一定会还给你们的,而且我跟你姐姐都在鄱阳买了房,以后我们肯定是要结婚的”。后来窦某就答应再借我一万元。当天丹丹和窦某拿了1万元现金到马某丙父母在宁波租住的地方给我的。也是农历中秋节前后,因为当时我没有钱,就找马某丙的表弟钟某乙,叫他借点钱给我用,钟某乙就转了0.35万元到我的农行卡上。我是2015年2月2日晚上6点多在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一个宾馆内被中河派出所民警抓获,之后被关押在鄞州区看守所,今天(2015年2月9日)上午,被鄱阳县公安局带到鄱阳。2、被害人马某丙的陈述,证明2014年7月27日前后的一天,我通过打麻将认识了吴燕军,后吴燕军通过电话微信一直跟我聊天,让我做他女朋友,因为他是湖南人,我觉得家隔得远,没有答应他。他说如果我答应和他在一起,就马上带我到江西买房。8月5日,这天正好是我生日,我就把他带过去跟我妈妈见了个面。他见到我妈后,就说他会对我好,可以到江西来买房,还说了好多好听的话,后我就答应跟他在一起了。他还问了我爸我们家这边的房价情况,有四五千元钱一个平方。8月17日左右,吴燕军对我们说:“我只能给你15万买房,如果少了你能不能贴点?”我爸妈说如果少了几万元钱可以贴。过了两三天的样子,他主动跟我爸妈说正好有空回去买房。2014年8月19日、20日,我和母亲、吴燕军连续两天在鄱阳看房。我们看中了中央城的房子,付百分之三十首付,二十万差不多,但吴燕军说要付百分之五十的首付,这样可以少付点房贷,我不同意。之后他就背着我跟我父亲马某甲联系,我父亲答应了他,说少了钱他想办法,之后我父亲就开始帮我们向亲戚借钱。到了鄱阳之后,我将银行卡内的1万元及母亲王某甲拿出的3.5万元中的3万元,共4万元(分八次,每次打0.5万元)打入吴燕军卡内。8月20日,姑姑马某乙向我的工商银行卡打入2万元,8月21日姑父王某乙打入2.7万元,我就再次往吴燕军的农行卡内打入5千元。8月22日早上,吴燕军一个人出去了,说售楼部的人带他去付款,早饭的时候我叔叔马国榜拿了1万元现金给我。后吴燕军回来说他已经付了首付和一万定金,共332755元,还给我们看了一条转账32275元的信息,当时我们就相信了他,他说他是先向朋友借了十万元,叫我们赶紧把钱给他朋友。同日,我把叔叔马国榜给的1万元及从外婆胡立妹处借的1万元,同母亲拿出的3.5万元中余的5千元现金,共2.5万元现金一并交给吴燕军。8月22日,在回宁波的途中,我姑爹马从森打��两万元钱直接打到吴燕军的农业银行卡上。8月24日,吴燕军叫我拿钱给他还朋友,我就在宁波东区的工商银行取出3.4万元现金交给吴燕军。后吴燕军说还差朋友一万,我爸爸就从工地上预支了1万元现金直接交给了吴燕军。到了10月3、4日的时候,我打电话给售楼部问房子情况的时候,才只知道吴燕军没有付首付,我觉得他骗了我,就叫他还我钱,但他一直拖延。11月中旬我发现吴燕军是结了婚的。11月28日晚,吴燕军说第二天会把十四万元钱还了,但第二天他就偷偷走了,之后打他电话一直不接,现在电话都打不通,于是我来报案了。3、被害人钟某甲、窦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8月10日左右,他们认识了马某丙(钟某甲的表姐)的男朋友吴燕军。8月15日下午,吴燕军通过微信和钟某甲联系,向钟某甲借十几万,说急需用钱,五天之内肯定还,叫钟某甲不要跟任何人说。后来吴燕军和钟某甲的老公窦某说,是因公司要资金周转,不停地说五天之内会还钱。钟某甲便答应借1.5万元给吴燕军,后钟某甲夫妇和吴燕军一起到宁波银行取了1.5万元现金给吴燕军。2014年9月5日上午,吴燕军对钟某甲、和窦某说他要去温州搞物流公司,叫钟某甲夫妇入股,钟某甲夫妇没有答应。后吴燕军叫他们再借一万三千元给他,算一千多元利息,加之前借的凑满三万元,钟某甲夫妇也没有答应。后吴燕军说他和马某丙已经在鄱阳买了房,就差结婚证了,让他们相信他。第二天晚上六点多的时候,当时吴燕军在我阿姨家,我们就取了一万元钱送过去给了吴燕军,他说年底还钱。2014年10月1日的时候,吴燕军找我借三千元钱,说公司的钱都用完了,我没有借给他,他就向我弟弟钟某乙借了钱,也没有还。11月28日,马某丙说吴燕军失踪了,还说吴燕军在鄱阳买房��是假的,我才知道我们被骗了。4、被害人钟某乙(马某丙的表弟)的陈述,证明2014年9月28日左右,我到阿姨王某甲家吃饭,认识了表姐马某丙的男友吴燕军,他还留了我的QQ号。9月30日晚,他发QQ信息说他车子正在4S店保养,需要钱,他公司上的一批货款还没有到,向我借三千元钱。当晚九点多,我到农行一存款机上存了3000元现金到他的银行账号上(62×××16),但当时交易故障,银行说第二天会帮我打钱过去。第二天,吴燕军打电话说钱还没到,让我先打五百给他应急,我就转了500元过去,下午三四点的时候,银行说三千元钱打过去了,我就打电话给吴燕军,他说钱收到了。5、证人王某甲(马某丙的母亲)的证言,证明我跟我老公马某甲都是在宁波市务工,2014年农历7月初十,我女儿马带男友吴燕军跟我见了面,吴燕军开一辆白色别克车轿车带我们去吃饭时说���己是湖南人,会到鄱阳去买房。五六天后,吴燕军当着马某丙的面跟我说:“要赶在中秋节之前送马某丙一个惊喜,到鄱阳去买房子,我有20万元,到时候拿到鄱阳买房付首付,等年底的时候再一次性付清房款,房子写马某丙一个人的名字”,当时我们都相信了他。8月19日左右的时候,吴燕军开着白色别克轿车带我、马某丙从宁波到鄱阳来买房子,在来鄱阳之前,我通过马国广取了一万元现金(是我托马国广帮我存的一万元定期存款)。第二天到鄱阳之后,我们带着开饭店的老乡马从河到鄱阳看房子,最后看中了中央城的房子,总共六十多万元。回古县渡的时候,我拿我邮政的存折给了马某丙和吴燕军,让他们取两万五千元钱,这两万五千元是马某丙和吴燕军两人一起排队取的,扣了二十元手续费。取出之后,马某丙就把钱给了吴燕军,吴燕军还算了一下钱。他���跟我说“老妈,就凑个整数借给我了”,后就叫马某丙把钱放在他的钱包里,因为吴燕军的钱包是放在马某丙的背包内的,后马某丙就把钱放进吴燕军的钱包里去了。当晚在古县渡,吴燕军说他想付百分之五十首付,叫我们再借点钱,但马某丙不同意,还跟他吵了架。后来吴燕军就给我老公马某甲打电话说想付百分之五十的首付,我老公答应了,后我老公打电话给我说,他去找姐姐、妹妹们借钱。第二天上午我们又到鄱阳去看子房子。第三天早上吴燕军一个人出去了,回来时拿了一袋文件、合同一样的东西给马某丙,说给她一个惊喜,当时吴燕军还把这些文件之类的东西给了马从河看,接着他拿了一条打款的信息,当时我们都相信了。他跟我说他向他的朋友借了十几万元,等我老公借到了钱先拿去还他朋友。当天上午我还在马从河(马国榜的舅子)的老婆陈某手��拿了我老公向马国榜借的1万元钱,这钱也给了马某丙。后来回到了古县渡后,我们就到我母亲胡立妹那借了1万元钱,这钱我也给了马某丙,吴燕军在场。回宁波后的一两天的时候,我老公又拿了1万元现金给吴燕军。两三个月后,马某丙发现吴燕军结了婚,有小孩,接着又发现吴燕军在鄱阳买房的时候交了一万元定金,并没有付三十多万首付,我们才知道被吴燕军骗了钱。另外吴燕军骗了我外甥女钟某甲两万五千元和外甥“钟俊”三千元。6、证人马某甲(马某丙的父亲)的证言,证明2014年8月20日左右,吴燕军带马某丙和我老婆到鄱阳去买房,他们到了鄱阳之后的第一天晚上,吴燕军给我打电话说看中了中央城60多万的房子,首付要30多万,说他现在身上只有二十万,让我先帮忙垫十来万,春节前他会把房款合部付清,且之前会先把我的钱不掉,我就同意了。后我开始向我的姐姐、妹妹打电话借钱。其中我向姐夫马从森借了2万元,这两万元是他直接转账到吴燕军的农行卡上的;向我妹夫王某乙借了2.7万元,是直接打到马某丙的工行卡里的;向我妹妹马某乙借了2万元,也是直接打给马某丙工行卡里的,都是8月20日前后打的。吴燕军和马某丙他们买完房回到宁波后,吴燕军跟我说还他朋友的钱还不够,于是我又从工地上提前支取了1万元钱交给吴燕军。7、证人程某(中央城销售人员)的证言,证明马某丙当时是跟一名吴姓男子来看房的,马某丙说是她的男朋友,看房日期为2014年8月19日,看中了我们楼盘4号楼一单元1802室这套房子。第二天,这个吴姓男子打我电话,叫我帮他算一下这房子首付50%首付款。到了8月22日,他打我电话说先交1万元定金,领导同意了,当天那个吴姓男子就交了一万元定金。根据我们公司的认购协议,交定金7天内要付首付的,到了8月28日,我打电话和发短信催他来交清首付,但未联系上。到了8月30日,他给我发信息说要退房子,说他女朋友出事了在医院里,原因他不方便说,我们没有同意,后打他电话也没接(之前他的联系电话是182××××7500,之后换为137××××7070)。到了今年10月份的一天,马某丙就给我打电话,说她男朋友已经付了50%的钱,我说只付了一万的定金。直到现在,他们也没有来交首付,我们的定金也没有退给他。我们接受客户的定金一般会给客户一份认购协议和一张收据,只有这两个文书,交定金的时候不会给客户出具“商品房预售合同签约确认书”,交了首付款后才给,还要签合同书。(出示马某丙提供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签约确认书”,经程红绢辨认)这张商品房预售合同签约确认书不是我们出具的。第一我们的这个文书不会是打印的,内���是手写的;第二,这个名字也不是我本人签的,而且要我部门主管或经理、财务三个人一起签字才有用;第三,这张确认书上的印证都不是我们公司的,我们公司的印章没有“万安三峰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这个章,也不会有鄱阳县房管局的章,我们公司出具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签约确认书不会盖任何章;第四,我们公司没有收到这笔首付款,只是收了一万元定金。我们的印章全称是“江西万安三峰置业有限公司”,印章上还有数字编码。8、证人陈某(马某丙的亲戚)的证言,证明2014年8月份的一天,我丈夫马从河的妹夫马国榜打电话来,说他的侄女马某丙要买房找他借钱,因他自己不在鄱阳,就想叫马某丙到我们这里先拿一万元钱,等他回来再把钱还给我们,我丈夫答应了。马某丙和她的母亲、男朋友、弟弟四个人到鄱阳后来了我们开的饭店,我老公还带他们去中央城看了房子。第二天中午我就到城北农村信用社取了一万元钱交给了马某丙的母亲。那天他们自己又出去看了房,我和老公没有陪同。9、证人马从森(马某丙的姑父)的证言,证明2014年8月19日左右的一天晚上,马某丙的父亲马某甲打电话给我,说马某丙和男友吴燕军要到鄱阳去买房子,少了点钱,借两万元钱给他们买房,我当时就同意。8月21日上午11时许,马某丙发了她男朋友吴燕军的农业银行卡账号(62×××16)给我。8月22日那天下午4点多钟,我就到浙江省义务市的中国农业银行江东支行用我浙江的农业银行卡一次性转了两万元到吴燕军的这张农业银行卡上,钱转过去后我就打电话告知了马某丙,当时马某丙跟我说她男朋友说钱已经收到了。10、证人王某乙(马某丙的姑父)的证言,证明2014年8月20日下午,我哥哥马某甲打电话给我,说马某丙跟男朋友要到鄱阳买房子,少了钱,向我借钱。第二天,我到广东揭阳二号路的工商银行,存了2.7万元现金到马某丙(62×××85)的工商银行卡上,还打了电话给我哥。11、证人马某乙(马某丙的姑姑)的证言,证明2014年8月份的一天上午,马某甲和我说马某丙在鄱阳买房子,看中了一个六十多万的房子,首付要三十多万,说吴燕军拿二十万给马某丙买房,房子写马某丙的名字,问我有没有钱借,我就答应了借马某丙两万元买房。第二天下午我就在宁波市邱隘镇的工商银行内将2万元钱打到了马方的工商卡上。12、马某丙的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支付宝转账记录照片,证明马某丙转了四万五千元给吴燕军;同时,8月20日、21日分别被打入2万元、2.7万元;20日、21日通过支付宝给吴燕军4.5万元;24日又取出3.4万元,其中2万元从ATM机中取出,1.4万元从柜台取出。13、万��三峰认购协议书复印件、收据及邮政银行银联消费单各一份,证明吴燕军的尾数为3116的邮政银行卡消费1万元。14、马某丙提供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签约确认书”、中央城销售部提供的认购协议及“商品房预售合同签约确认书”样本,证明被告人给马某丙的合同确认书系伪造的。15、吴燕军与钟某甲的手机聊天记录照片、窦某银行取款回单复印件,证明吴燕军骗取钟某甲钱财情况,及窦某的银行卡于2014年8月15日取出1.5万元。16、钟某乙银行卡打款交易凭证,证明2014年9月29日,钟某乙打款给吴燕军的记录。17、程红绢与吴燕军聊天短信照片,证明吴燕军(手机号182××××7500)8月20日向程红绢咨询50%的首付款,21日要合同样本不成功;30日谎称马某丙住院,要求退房;9月5日要求退定金不成功。18、江西万安三峰置业有限公司证明,证明吴燕军交给马某丙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签约确认书”上所盖印章“万安三峰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并非公司所有。(P121)19、马从河信用社账户支取记录照片、马从森手机短信照片及农业银行对账单、王某乙的工商卡交易凭证、王某甲邮政银行存折明细、马国广取款记录:证明王某甲2014年8月19日从其邮政银行存折中取出2.498万元;马国广于2014年8月20日从其银行卡内取出1万元;王某乙于2014年8月21日从其工商银行卡中取出2.7万元;马从河于2014年8月22日从其农村信用社账户支取1万元;马从森于2014年8月22日下午4时从其农业银行卡转支2万元。20、结婚登记,证明吴燕军与李丰玲已于2013年8月27日在汨罗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1、马某丙与吴燕军、李丰玲(吴燕军妻子)手机聊天短信照片、准生证、身份证等照片,证明马某丙向吴燕军(手机号137××××7070)催要被骗钱财的手机聊天记录,及马某丙发现了吴燕军系已婚,后与李丰玲(手机号186××××5828)的手机聊天记录。22、住宿查询信息,证明吴燕军与马某丙于2014年8月21日(在鄱阳看房期间)就住于鄱阳富华商务宾馆。23、户籍证明、前科劣迹证明,证明吴燕军出生于1987年6月19日,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无前科劣迹。24、归案情况说明、羁押证明、受案登记表,证明被告人吴燕军诈骗一案,由江西省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于2014年12月16日接报案;被告人吴燕军于2015年2月2日被鄞州区中河派出所民警抓获并临时羁押,于同年2月9日被带离该所。25、辨认笔录,证明经马某丙辨认,骗其财物的男子就是吴燕军;经程红绢辩论,在其手中订购房子的吴姓男子就是吴燕军。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针对被告人吴燕军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判意见如下: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起诉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实中,被告人仅骗取马某丙等人转账给其的6.5万元钱的意见,经查,2014年8月22日,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称所付的首付款部分向朋友所借急需偿还,让马某丙及其父母向亲友借钱偿还。马某丙及其父母遂向亲戚马从森等人借款,期间吴燕军又几次称向亲戚借来的钱还不够还欠款,马某丙及其父母便继续给付被告人钱款,至8月24日共给付被告人13.4万元,有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马某丙的陈述、证人王某甲、马从森等人的证言、转账明细等书证予以证实。且被告人亦当庭供述其实施诈骗行为的目的和方法,与以上事实能相互印证。故对被告人及辩护人的上述意见,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出起诉指控的第二、三起犯罪事实中,被告人未实施诈骗行为,2.85万元系借款的意见,经查,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物流公司需资金周转等虚假理由向钟某甲夫妇、钟某乙谎称借钱,并继续以和马某丙已在鄱阳买房,定会和马某丙结婚等的欺骗信息,维持、强化了钟某甲等人的错误认识,使之处分了财产。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且被告人至今未偿还钟某甲等人的钱款,最后失去了联系,有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钟某甲等人的陈述、银行出帐记录等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故对被告人及辩护人的上述意见,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从马某丙处得到的钱款均被其二人共同使用,不计入诈骗数额的意见,经查,仅有被告人的供述无其他证据证明被告人诈骗来的钱款用于其二人的生活,且被告人通过实施诈骗行为而实际取得财物时已构成诈骗既遂,所得财物数额均为诈骗数额,被告人即使在诈骗活动中有一定的支出,但本质系被告人为实施诈骗或继续诈骗而支出的犯罪成本,在认定犯罪数额时不应扣除犯罪成本,故对被告人的辩护人的上述意见,不予支持。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及法律相符,予以支持,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与事实及法律不符,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燕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马某丙等人的钱财共16.2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被告人吴燕军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吴燕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日起至2020年8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二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吴燕军诈骗违法所得16.25万元,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熊智渊

代理

审判员  章雅婷

代理

审判员  李 建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高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