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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民申字第00004号

孙广信等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2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广信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民申字第00004号再审

申请人(原审起诉人):孙广信等11人(名单附后)。再审申请人暨诉讼代表人孙广信:男,1947年12月16日生,汉族。再审申请人孙广信等11人因起诉盐城兴达农电有限公司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2015)亭民诉初字第000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5月29日,孙广信等11人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孙广信等11人申请再审称: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民诉初字第00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不受理,属于认定事实及引用法律错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和第一百二十一条、国务院国发(1999)2号文件、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办发(2001)64号文件具体规定,撤销该裁定,依法受理本案并支持再审申请人的合法诉求。本院经审查查明:孙广信等11人起诉盐城兴达农电有限公司,称其经亭湖区农电总站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于1994年10月4日前持证上岗成为编内农电工,2002年7月盐城兴达农电有限公司未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将再审申请人清退,孙广信等11人请求法院判决盐城兴达农电有限公司为上述11人办理退休手续,并从2003年1月21日支付再审申请人下岗生活费(每月按1460元计算),同时对其进行赔偿。2015年3月16日本院向申请再审人作出法律释明,孙广信等11人坚持以现有诉状进行诉讼。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的起诉请求是属于企业改制后的问题,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因企业产权制度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而引起的职工下岗、买断工龄、内退、整体拖欠工资等纠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综上,孙广信等11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孙广信等11人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单丽华

审 判 员  朱月明

代理

审判员  李绍忠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郁 丹附再审申请人名单:再审申请人孙广信,男,1947年12月16日生,汉族。再审申请人倪锦,男,1946年11月2日生,汉族。再审申请人袁俊贤,男,1948年3月25日生。再审申请人刘占华,男,1953年12月8日生。再审申请人袁道甲,男,1949年4月20日生。再审申请人袁道国,男,1951年5月16日生。再审申请人袁侃,男,1952年12月7日生。再审申请人金国荣,男,1951年12月20日生。再审申请人孙福安,男,1940年3月26日生。再审申请人刘文庸,男,1941年12月9日生。再审申请人张么发,男,1945年11月17日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