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岩刑执字第3681号罪犯杨光春,男,1979年10月8日出生,苗族,出生地贵州省凯里市,文盲,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31日作出(2006)泉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光春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交7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杨光春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6年9月14日作出(2006)闽刑终字第527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杨光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8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28年9月17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杨光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7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光春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二0一二年十二月至
二0一五年四月累计获达标分十八分,获得二0一二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二0一三年、二0一四年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杨光春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罪犯杨光春强迫多名未满14周岁幼女卖淫,犯罪情节恶劣,且系累犯,对其减刑应予适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光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7年1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戴景彤
审 判 员 黄美华
代理
审判员 陈煌华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晓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