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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中法刑执字第1255号

阳强假释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24
公开日期
2015-07-24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阳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株中法刑执字第1255号罪犯阳强,男,1989年9月4日出生于湖南省隆回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网岭监狱服刑。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8日作出了(2012)隆刑初字第330号刑事判决,以犯盗窃罪、非法拘禁罪,判处罪犯阳强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已缴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网岭监狱因罪犯阳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7月6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开庭审理。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认为符合假释条件。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阳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目前考核得分111分。同时经该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同意对该犯提请假释。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假释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罚金缴纳凭证、隆回县司法局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报告、株洲市人民检察院(2015)第113号《罪犯假释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阳强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阳强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2015年7月24日起至2017年8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健

审判员 刘卫国

审判员 周继祥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贺双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