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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916号

李孝天犯强奸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24
公开日期
2015-08-17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强奸
当事人
李孝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916号罪犯李孝天,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2012)东二法刑初字第17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孝天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1年5月6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5年5月18日以罪犯李孝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5年5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孝天在2013年1月29日至2015年3月31日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嘉奖22次,2013年12月、2014年8月、2015年2月共获得表扬3次,2015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孝天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孝天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十五天(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0年6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伍小冰

审 判 员  黄燕慧

代理

审判员  陈彩玲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朱伦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