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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三初字第242号

穆某甲与穆某乙、穆某丙、穆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24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当事人
穆某甲,穆某乙,穆某丙,穆某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三初字第242号原告穆某甲,男,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李歌,山东宸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穆某乙,女,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穆某丙,女,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仵某某,女,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穆某丁,男,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孙景敏,山东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穆某甲与被告穆某丁、被告穆某乙、被告穆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4元减半收取11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劲松

人民陪审员  李节远

人民陪审员  王宝林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盛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