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1113号罪犯李湘云,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本院于2009年5月27日作出(2009)东中法刑一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湘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李湘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先后于2011年6月17日、2013年6月20日,分别以(2011)东中法刑执字第1535号、(2013)东中法执字第138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刑期一年一个月、一年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5月17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5年5月18日以罪犯李湘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5年5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湘云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3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共获得23次嘉奖,2014年1月、2014年6月、2014年12月共获得表扬3次,2015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湘云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原犯故意伤害罪致一人死亡,其犯罪性质、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对其减刑应当依法从严把握;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湘云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0年8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燕慧
代理
审判员 陈彩玲
人民陪审员 伍雪枝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叶敏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