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762号罪犯叶小敏,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7日作出(2013)东三法刑初字第2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小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2月26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5年5月18日以罪犯叶小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5年5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叶小敏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3年7月22日至2015年3月31日共获得嘉奖18次,2014年5月、2014年11月共获得表扬2次。罪犯叶小敏已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缴纳罚金5000元,财产刑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现金交款单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叶小敏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服刑期间积极缴纳罚金,财产刑已履行完毕。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叶小敏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5年8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彩玲
代理
审判员 刘冬虹
人民陪审员 李远远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方慧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