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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民初字第26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丘市睢阳区华鑫副食商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2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睢阳区华鑫副食商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26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计欣、谢路杭,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丘市睢阳区华鑫副食商店,经营场所:商丘市。经营者:张朝卫,男,汉族,1966年10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丘市睢阳区华鑫副食商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定于2015年7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计欣,被告商丘市睢阳区华鑫副食商店的经营者张朝卫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商丘市睢阳区华鑫副食商店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恭伟

审判员  许珍红

审判员  曹燚森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