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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执字第325号

包锦华与邵武市嘉欣炭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24
公开日期
2015-08-06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包锦华,邵武市嘉欣炭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邵执字第325号申请执行人包锦华。被执行人邵武市嘉欣炭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嘉强,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锦华与被执行人邵武市嘉欣炭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2015)邵民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系统,另经多次向各金融部门、国土、住建、车辆、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除厂房、土地外,别无其他财产,现本院已依法对上述财产进行处置,但无法在执限内执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邵武市人民法院(2015)邵民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袁文渊执行员  杨雪武执行员  张 明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温惠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