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友法执字第191号

吴新文与张亚娟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友谊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2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所属地区
友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新文,张亚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友法执字第191号申请执行人吴新文,男,53岁。被执行人张亚娟,女,53岁。本院在执行吴新文申请执行张亚娟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友谊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的(2015)友民商初字第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新文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因被执行人张亚娟未履行法定义务,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张亚娟丈夫杨斌银行存款人民币15125,00元,并已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吴新文,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友谊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友民商初字第4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宋海斌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明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