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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潍立终字第21号

黄兰英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24
公开日期
2015-08-04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兰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立终字第21号上诉人黄兰英。

上诉人黄兰英不服寿光市人民法院(2015)寿立民字第450号不予受理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寿光市人民法院以本案涉及村民委员会行使村集体事务管理权而产生的纠纷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并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是适用法律错误。理由:

一、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上诉人具有被上诉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寿光法院理应受理。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土地征用补偿费用行为,是依法行使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收益权的具体体现,是一种民事行为。”因此,此类案件属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根据《物权法》第六十三条:“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做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规定,被上诉人拒绝分配给上诉人拆迁安置房屋的行为,属于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法院应该依法受理。

二、本案的被告明确、上诉人的起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寿光市人民法院(2015)寿立民字第450号民事裁定,指令其立案审理。经审查,上诉人因城中村改造旧房拆迁补偿问题,与寿光市圣城街道三官庙社区居委会发生纠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寿光市圣城街道三官庙社区居委会支付上诉人房屋拆迁补偿款12.1万元及逾期利息36300元。

本院认为,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涉及村民委员会行使村集体事务管理权问题,并非上诉人所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得收益分配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上诉人向寿光市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裁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艳丽

代理

审判员  张锡辉

代理

审判员  吴玉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晓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