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1108号罪犯陈传艺,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30日作出(2009)惠中法刑一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传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宣判后,被告人陈传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3月8日作出(2010)粤高法刑一终字第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因罪犯陈传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先后于2012年6月20日、2014年2月20日,分别以(2012)东中法刑执字第1389号、(2014)东中法刑执字第35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刑期一年一个月、一年二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2月28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5年5月18日以罪犯陈传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5年5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传艺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3年12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共获得16次嘉奖,2014年6月、2014年12月共获得表扬2次,2015年3月获得记功奖励1次,2015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现尚无证据反映该犯执行没收个人财产刑的情况,根据该犯本人填写的《服刑人员附加财产刑执行情况申报表》,该犯至今尚未执行没收财产刑。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服刑人员附加财产刑执行情况申报表、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传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传艺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天(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1年7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燕慧
代理
审判员 陈彩玲
人民陪审员 伍雪枝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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