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3730号原告徐某,女,197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被告朱某,男,1978年9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朱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无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二百四十五元,减半后收取人民币一百二十二元五角,由原告徐某负担。
审判员林文良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慧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