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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仙民初字第3730号

徐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2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3730号原告徐某,女,197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被告朱某,男,1978年9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朱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无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二百四十五元,减半后收取人民币一百二十二元五角,由原告徐某负担。

审判员林文良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慧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