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申字第06595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鲁京,男,1949年11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付世宝,男,1958年2月15日出生。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翰墨书画交流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崇内船板胡同*号。
法定代表人:赵凤山,主任。再审申请人鲁京因与被申请人北京翰墨书画交流中心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0)东经初字第792号民事判决书,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查明再审申请人鲁京因不服本院(2000)东经初字第792号民事判决书,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2月9日作出(2002)二中民终字第0074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鲁京的上诉,维持原判。鲁京不服(2002)二中民终字第00742号民事判决书,以原判违反法定程序、定案证据不足为由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该院于2003年3月17日作出(2002)二中民监字第6401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驳回了鲁京的再审申请。后,鲁京不服(2002)二中民终字第00742号民事判决书,又以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该院于2005年3月16日作出(2005)高民监字第333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驳回了鲁京的再审申请。再审申请人鲁京在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六)项、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查。
审判长 李益岚
审判员 李希农
审判员 刘 平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