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沙洋刑执字第02210号罪犯李权,男,生于1975年4月25日,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湖北省武汉市人,现在湖北省沙洋长林监狱服刑。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2日作出(2006)京五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执行中,2010年1月、2011年4月、2012年10月三次经本院共减刑二年四个月。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长林监狱于2015年5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7月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长林监狱因罪犯李权在服刑中获监狱五次表扬、一次记功。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奖励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此,获监狱五次表扬、一次记功。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沙洋长林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干警讨论记录、罪犯小组鉴定及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等证据予以证明,均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所列证据经查证属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权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7年1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 新
审判员 吴亚军
审判员 樊 勇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鲁习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