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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执字第1396号

刘芳汝与高密市晶江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赵修江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24
公开日期
2015-08-06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芳汝,高密市晶江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赵修江,王丽萍,高密恒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赵超,山东三利食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1396号申请执行人刘芳汝。被执行人高密市晶江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赵修江。被执行人王丽萍。被执行人高密恒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赵超。被执行人山东三利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刘芳汝与高密市晶江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赵修江、王丽萍、高密恒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赵超、山东三利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债务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高民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邱 松执行员 牟长征执行员 王教慧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