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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执字第00236-2号

牛同灵与刘丙涛、万联物流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2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牛同灵,刘丙涛,阜阳市万联物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州执字第00236-2号申请执行人牛同灵,男,1964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坟台镇牛庄村委会牛西。被执行人刘丙涛,男,1977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三合镇任郢村孟园庄。被执行人阜阳市万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开发区沙河路98号,组织机构代码:66290648-5。

负责人:韩桂才,该公司经理。牛同灵与刘丙涛、阜阳市万联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阜民终字第012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牛同灵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刘丙涛、阜阳市万联物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丙涛、阜阳市万联物流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现已查明被执行人刘丙涛、阜阳市万联物流有限公司暂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阜民终字第012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洪钧

审判员  史昌俊

审判员  杨占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司 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