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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1318号

石欢与石爽、王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24
公开日期
2015-08-13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石欢,石爽,王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1318号

原告:石欢,女,1995年8月29日出生,满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韩伟静,辽宁冠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爽,女,1986年9月9日出生,满族,沈阳市芒果不动产公司员工。

被告:王迪,男,198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沈阳航空锻造厂员工。

原告石欢与被告石爽、王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杨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石欢的委托代理人韩伟静,被告石爽、王迪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石欢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共同经营一家机械加工厂。二被告为经营该加工厂以及各项生活之用,陆续向原告借款多笔,并已清偿部分款项。2013年12月5日,原被告双方经核对确认被告尚欠借款2,000元整没有偿还,双方约定被告于2014年1月份全部还清欠款,并立下借据。然而2014年1月份,被告并未清偿所欠借款。2014年6月5日,被告双方离婚,并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2,000元以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石爽辩称,欠款情况属实,同意返还欠款,但是现在我没有能力偿还。

被告王迪辩称,欠款情况属实,同意返还欠款,但是现在我没有能力偿还。

经审理查明,二被告曾系夫妻关系。2014年6月,二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原告在二被告家居住期间,二被告向原告借款。2013年12月5日,被告石爽、王迪向原告石欢出具欠条一份,其上记载:“欠条今欠石欢贰仟元整,至2014年1月份还清。2013年12月5日石爽王迪”。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开庭审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二被告确系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款金额为人民币2,000元,对原告主张二被告返还该欠款,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二被告支付利息的问题。原、被告约定的还款日期为2014年1月前,故自2014年2月1日起,二被告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石爽、王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石欢借款人民币2,000元;

二、被告石爽、王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石欢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元的利息(自2014年2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被告石爽、王迪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杨宁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