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二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宋云喜,居民。被执行人马立明,居民。被执行人石娟娟,居民。被执行人马佃堂(曾用名马殿堂),居民。被执行人胡玉兰,居民。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马立明、石娟娟、马佃堂、胡玉兰银行无存款,房管局暂无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车管所名下无车辆信息,证券交易所无股票交易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4)滨民三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曲新林
审判员 代春广
审判员 李建辉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