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973号罪犯王建表(自报),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7日作出(2013)东二法刑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建表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8年4月17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5年5月18日以罪犯王建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5年5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建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3年5月14日至2015年3月31日共获得嘉奖19次,2014年4月、2014年10月共获得表扬2次,2015年3月获得记功1次,2015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该犯于2015年4月17日、2015年6月19日缴纳罚金人民币3500元、2000元。根据罪犯收支明细表,该犯自2013年8月12日至2015年3月24日期间的月均消费约为444.48元,经济账户余额为3138.06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广东省没收、收缴、追缴财物收据、罪犯收支明细表、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建表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尚未履行完罚金刑,减刑应当从严。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建表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7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燕慧
代理
审判员 陈彩玲
人民陪审员 陈红丽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耀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