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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鹿民交初字第84号

原告张凤英、王五星诉被告吕伟杰、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2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凤英,王五星,吕伟杰,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鹿民交初字第84号原告张凤英,女,汉族,生于1947年12月16日,住鹿邑县赵村乡,系受害人王子彬之妻。原告王五星,男,汉族,生于1976年11月3日,住址同上,系受害人王子彬之子。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成志,河南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伟杰,男,汉族,生于1982年2月27日,住鹿邑县鸣鹿办事处。委托代理人吕九如,男,汉族,生于1964年3月8日,住鹿邑县枣集镇。委托代理人吕洪民,男,汉族,生于1963年8月10日,住鹿邑县城郊乡。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晨旭路*号院*号楼。负责人张鹏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朝纪,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陈启跃,该公司员工。

原告张凤英、王五星诉被告吕伟杰、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凤英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成志、被告吕伟杰及其委托代理人吕九如、吕洪民、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朝纪、陈启跃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4月5日19时50分许,被告吕伟杰的雇员丁小高驾驶其所有的豫PF51**小型普通厢式货车沿311国道自西向东行驶至鹿邑县赵村乡路段时,超车时将行人王子彬撞伤,后抢救无效死亡。经鹿邑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丁小高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豫PF51**小型普通厢式货车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在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投有商业三者险。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请依法判令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交通费等共计42万元,且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吕伟杰辩称,车辆在保险公司分别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者险30万元,应由保险公司赔偿;已给原告垫付20000元。

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辩称,在投保前提下,根据提供的证据,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合理损失;应将肇事司机追加为被告;不承担本案的精神抚慰金、诉讼费、鉴定费等。庭审过程中,原告提供如下证据:1、二原告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与原本核对无异),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鹿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明丁小高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受害人王子彬的户籍注销证明,证明因交通事故死亡。二被告对上述三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4、受害人王子彬工作单位的营业执照、机构代码、工作证明及工资发放证明,证明相关损失应以城镇标准计算。被告吕伟杰对本组证据无异议,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认为证据的出具人没有出庭作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受害人已超过了务工年龄,不能确定是否有劳动能力。经向受害人工作单位法定代表人核实情况,受害人确在该公司工作,本院对原告的证明目的予以支持。被告吕伟杰提供豫PF51**小型普通厢式货车的驾驶证、行驶证、交强险和商业险保单复印件。原告对本组证据无异议,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认为应提供行驶证原件和从业资格证。经审查,本院对本组证据予以认定。综合上述有效证据和当事人庭审陈述,本案事实认定如下:2015年4月5日19时50分许,丁小高驾驶被告吕伟杰所有的豫PF51**小型普通厢式货车沿311国道自西向东行驶至鹿邑县赵村乡路段,超车时将行人王子彬撞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该事故经鹿邑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丁小高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受害人王子彬生于1947年5月14日,生前在鹿邑县弘盛置业有限公司工作。肇事车辆豫PF51**小型普通厢式货车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在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投有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者险3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期间。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责任划分正确,被告应对受害人王子彬因交通事故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因交通事故失去亲人,其精神抚慰金的请求应予支持。原告张凤英、王五星本次交通事故应得到的赔偿项目包括:1、死亡赔偿金,参照2014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391.45元的标准,死亡赔偿金为24391.45×13=317088.85元;2、丧葬费19402元;3、精神抚慰金80000元,合计416490.85元。原告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范围内已经赔偿原告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1万元,原告自愿撤回对其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的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张凤英、王五星死亡赔偿金、丧葬费300000元。剩余死亡赔偿金6490.85元,由被告吕伟杰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有关法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的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张凤英、王五星死亡赔偿金、丧葬费300000元;

二、被告吕伟杰赔偿原告张凤英、王五星死亡赔偿金6490.85元;

三、驳回原告张凤英、王五星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赔偿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00元,由被告吕伟杰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文革

审 判 员  吕玉红

人民陪审员  厉 慧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振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