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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睢民初字第02472号

原告赵媛媛与被告侯亚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2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赵某某,侯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2472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1986年3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民权县。被告侯某某,男,汉族,1985年10月2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晓红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 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