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民初字第1377号原告浙江天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焱。委托代理人(特别委托代理)徐飞,浙江卓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周杰。被告万小团。被告陆芳。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天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万小团、陆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天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天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天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免交。
代理
审判员 邓 瑶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代
书 记员 沈莉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