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渠民初字第1638号原告曾德富,男,生于1962年12月16日,汉族。被告王俊,男,生于1967年6月14日,汉族。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曾德富诉被告王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某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某富负担。
审判员 唐波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