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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执字第00231号

张斌与郑金娥、付建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2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斌,郑金娥,付建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执字第00231号

申请执行人:张斌,男,汉族,1974年4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委托代理人:孙旭东,安徽豪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永东,安徽豪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郑金娥,女,汉族,1966年1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被执行人:付建国,男,汉族,1966年1月11日出生,与被执行人郑金娥是夫妻关系,住址。

原告张斌为与被告郑金娥、付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作出(2015)宜民一初字第000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各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金娥、付建国的银行(或证券)账户存款3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叶 武

代理

审判员  谢发亮

代理

审判员  周 健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董 刚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裁定书应送达被执行人。采取前款措施需有关单位协助的,应当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有关单位。第42条被查封的财产,可以指令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如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对其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因被执行人保管或使用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