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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流民初字第3562号

成都市金和至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文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2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成都市金和至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文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3562号原告成都市金和至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百花潭路8号法定代表人颜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仕强,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刚,男,197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金和至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文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金和至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金和至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金和至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市金和至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艳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荟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