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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财保字第40号

申请人刘岐兰因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23
公开日期
2015-08-14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岐兰,赵壮壮,赵文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财保字第40号申请人刘岐兰,女,1950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申请人赵壮壮,男,1991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申请人赵文国,男,住山东省武城县老城镇仓上村。担保人徐长青,男,1974年生,住山东省武城县。

申请人刘岐兰因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2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赵壮壮驾驶的鲁Nxxx**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房产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赵壮壮驾驶的鲁NVxx**号小型轿车;

二、查封担保人徐长青名下位于武城县顺河西街北侧房屋一套(证号为德武字0x**号)申请人应当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生效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李佃富

审判员  张汉军

审判员  李远锋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