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830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
审判员 王 敏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郭海燕 来自: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830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
审判员 王 敏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郭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