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曲民初字第830号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23
公开日期
2015-08-12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830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

审判员 王 敏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郭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