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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中行立终字第14号

杨金方二审行政裁定书 (5)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2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金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新中行立终字第14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杨金方。原审起诉人杨金方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新乡市牧野区国土资源局对杨金方所反映的违法占地行为作出处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牧行立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对杨金方的起诉不予立案。原审起诉人杨金方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一审裁定,由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经审查,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金方的起诉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安利军

审 判 员  周玉崴

代理

审判员  宋 歌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瑞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