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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执字第1241号

李传奇与罗建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2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传奇,罗建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辉执字第1241号申请人李传奇。被执行人罗建中。李传奇申请执行罗建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传奇依据生效的(2015)辉民初字第57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于同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罗建中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63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申请人李传奇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辉民初字第5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如吉

审判员  李龙山

审判员  孙居亮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冯保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