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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雅刑执字第454号

陈桃犯故意杀人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23
公开日期
2015-08-07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杀人
当事人
陈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雅刑执字第454号罪犯陈桃,男,生于1984年1月11日,四川省邛崃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7日作出(2008)成刑初字第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未上诉。2011年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3年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执行机关雅安监狱于2015年7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雅安监狱认为,罪犯陈桃在投入改造以来,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陈桃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桃在服刑期间,服从管理,劳动态度端正,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证人证言、考核积分统计台账、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桃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结合犯罪情节和民事赔偿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桃减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24年11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冰梅

审判员  刘锡阳

审判员  陈马豫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丹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