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雅刑执字第454号罪犯陈桃,男,生于1984年1月11日,四川省邛崃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7日作出(2008)成刑初字第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未上诉。2011年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3年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执行机关雅安监狱于2015年7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雅安监狱认为,罪犯陈桃在投入改造以来,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陈桃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桃在服刑期间,服从管理,劳动态度端正,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证人证言、考核积分统计台账、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桃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结合犯罪情节和民事赔偿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桃减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24年11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冰梅
审判员 刘锡阳
审判员 陈马豫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丹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