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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执字第05426号

孟祥君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2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孟祥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5426号罪犯孟祥君,男,汉族,1980年2月21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明光市人,累犯,现在安徽省巢湖监狱服刑。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8日作出(2010)明刑初字第0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孟祥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二万元。案经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10)滁刑终字第0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01月25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以罪犯孟祥君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6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孟祥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4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孟祥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孟祥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8月12日起至2020年3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汤晓红

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

审 判 员  杨以林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方璟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