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垦刑初字第49号公诉机关垦利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2014年11月13日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垦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28日被逮捕,2014年12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4月23日被继续取保候审。垦利县人民检察院以垦检公刑诉(2015)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4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垦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晓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垦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3日,被告人刘某在山东省垦利县垦利街道办事处海嬴一品小区12号楼西侧工地上,驾驶铲车施工过程中,因操作不当使铲车在斜坡上滑行,过失将正在斜坡下方12号楼西侧墙边施工的被害人毛某甲挤死,经法医鉴定,毛某甲系腹腔脏器破裂大量失血死亡。
公诉机关就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3日,被告人刘某在山东省垦利县垦利街道办事处海嬴一品小区12号楼西侧工地,驾驶铲车施工过程中,因操作不当致使铲车在斜坡上滑行,将正在斜坡下方12号楼西墙边施工的被害人毛某甲挤压致死。垦利县公安局(垦)公(刑)鉴(尸)字(2014)066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的鉴定意见为,被害人毛某甲系腹腔脏器破裂大量失血死亡。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毛某甲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毛某甲近亲属得到赔偿并对被告人刘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控辩双方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1、垦利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的发、受案情况。2、垦利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案发后民警在垦利县海嬴一品小区内,将在现场等候抓捕的犯罪嫌疑人刘某抓获。3、垦利县公安局出具的接警单,证实案发后郑某拨打电话报警。4、被告人刘某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刘某出生于1972年5月30日及其他身份信息情况。5、被告人刘某一方与被害人近亲属袁文林、毛某乙、毛新秀签订的赔偿协议书,袁文林、毛某乙、毛新秀收条和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刘某一方向被害人近亲属赔偿各项损失52万元,并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二、证人证言1、证人郑某证言,证实2014年11月13日14时5分许,他在海嬴一品小区内的一个会议室开会时,一个姓董的人过来告诉他,他的铲车撞人了。他赶紧从会议室出来,看到装着混凝土的铲车停在12号楼西边,车头向东,一个工人头南脚北的侧身躺在12号楼西边地上,面朝铲车方向。过了一会,120医生来了,经过检查,发现人已经死亡。于是他打电话拨打110报了警。2、证人魏某证言,证实2014年11月13日下午,他和毛某甲在一栋楼西墙处干活时,刘某驾驶铲车向他们干活的地方倒混凝土。当时刘某具体怎么撞到毛某甲身上他没有看到,等他看到时,刘某正往后倒车,毛某甲面朝南慢慢往下躺,直到头朝南,面朝西的躺在地上。刘某赶紧往后倒了倒车,下车看了看毛某甲,并喊人赶快打120救人。
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供述,证实他是一个小工头,带领13个人在海嬴一品小区干活,毛某甲是他的一个工人。2014年11月13日14时许,他开着铲车装着混凝土来到12号楼西边,调整车铲向东,刹车后铲车停了下来,他看到在12号楼西墙边干活的毛某甲正好站了起来,这时铲车在一个小的斜坡上滑向12号楼的西墙,车铲将毛某甲挤到12号楼西墙。他赶紧往后倒车并停了下来,下车后看到毛某甲脸朝西躺在12号楼西边的地面上。他说赶紧救人,并拨打了120,结果没打通,其他人又打了120。
四、鉴定意见垦利县公安局(垦)公(刑)鉴(尸)字(2014)066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为被害人毛某甲系腹腔脏器破裂大量失血死亡。
五、勘验、检查笔录垦利县公安局出具的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现场技术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勘查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致人死亡的结果却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害人毛某甲的近亲属已得到赔偿并对被告人刘某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王开天
人民陪审员 丁福才
人民陪审员 郝延平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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