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5430号罪犯陈殿强,男,汉族,1970年7月2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太和县人,现在安徽省巢湖监狱服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5日作出(2008)阜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殿强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01月17日裁定,对该犯减刑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为终身、于2013年01月04日裁定,对该犯减刑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于2015年6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以罪犯陈殿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殿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4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殿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殿强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月4日起至2029年7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汤晓红
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
审 判 员 杨以林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方璟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