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庄朱民初字第90号原告李某某。被告万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李 斌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军民 微信公众号“”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万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庄朱民初字第90号原告李某某。被告万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李 斌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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