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涵刑初字第191号公诉机关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勇武,男,1989年11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平潭县。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林金,福建中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涵检公刑诉(2015)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勇武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同年4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本院,提请本案恢复审理。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钦燕、关冰姿、代理检察员吴慧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勇武及其辩护人林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完毕。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初,被告人刘勇武经与莆田市涵江区永源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源公司”)业务员杨某某洽谈后,与永源公司达成协议,由永源公司以每吨7280元(人民币,下同)向被告人刘勇武供应柴油。同年4月17日起,被告人刘勇武在收到永源公司供应的柴油后转售他人并自同年4月21日起陆续向永源公司支付货款。但自同年4月21日起至4月30日间,被告人刘勇武为将货款用于赌博等个人挥霍,在先后收到永源公司供应的柴油219.74吨后以每吨6800元低价卖给施某某,且在收回货款现金150万元后仅向永源公司支付货款17万元并采取拒接电话、逃至外地等方式逃避杨某某催收,拒不支付其余货款1429707.2元。案发后,被告人刘勇武于2014年6月8日在湖南省隆回县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勇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共计1429707.2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勇武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主要是:1.起诉书指控的诈骗数额有误。合同诈骗的金额不应以合同标的为准,而应以被告人实际诈骗金额为准。被告人刘勇武实际收取的货款只有150万元,扣除其还款17万元、被公安机关提取扣押赃款101247元、被告人刘勇武家属退赔25万元,故本案的诈骗数额应认定为978753元;2.出库单有三联,具有唯一性,不可能存在同时丢失的情形,且永源公司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证明与本案有直接关联,永源公司出售给被告人刘勇武的柴油来源不合法;3.被告人刘勇武低价将柴油卖出是因为其赌博输钱,急需资金继续参赌,希望通过翻盘赢钱来偿还油款,且其一直有偿还货款,故被告人刘勇武主观上没有诈骗故意,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被告人刘勇武经朋友郭某某介绍认识陈某某、周某某。之后,被告人刘勇武向郭某某、陈某某、周某某三人提议一起合作经营柴油中转生意,由其联系业务,郭某某等人出资建造油库储油,并承诺每吨柴油在利润内抽成50元给郭某某等人。郭某某等人对此方案表示同意。同年4月1日,郭某某等人依约出资在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下洋村租用一仓库建造油库。油库建成后,被告人刘勇武将该油库的租赁合同带走。之后,被告人刘勇武经人介绍认识了永源公司业务员杨某某,欲通过杨某某向永源公司购进柴油。为获取杨某某的信任,被告人刘勇武将杨某某带到福州、三山等地油库进行考察,以证明其确有建造油库并具备储油中转买卖的能力。经与杨某某洽谈后,被告人刘勇武与永源公司达成约定,由永源公司以每吨728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刘勇武供应柴油。同年4月17日起,永源公司陆续向被告人刘勇武供应四车柴油计126吨(总价格为917280元),并将柴油发往被告人刘勇武指定的地点。被告人刘勇武将收到的柴油转售他人后(其中一车柴油被告人刘勇武委托陈某某转售,后陈某某将收取的货款汇给被告人刘勇武),陆续向永源公司支付全部货款917280元(汇至被害单位指定的杨某甲与杨某乙二人银行账户),并将赚取的钱款全部用于个人挥霍,未按约定分配利润给郭某某等人。自同年4月21日起,为骗取永源公司货款归个人使用,被告人刘勇武利用之前双方交易建立的信任,骗取永源公司继续向其供应柴油,并将收到的六车柴油计219.74吨(总价额为1599707.2元)以每吨6800元的低价售予施某某,收取施某某支付的现金150万元。后被告人刘勇武将钱款用于个人挥霍,仅向永源公司支付货款251170元(汇至杨某乙和杨某甲银行账户),并采取拒接电话等方式逃避杨某某催收货款,拒不支付其余货款1348537.2元。案发后,被告人刘勇武于2014年6月8日在湖南省隆回县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另查明:郭某某等人出资建造的油库并未实际投入使用。截至2014年5月5日,被告人刘勇武通过其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卡号62270737015*****)向杨某甲、杨某乙共计汇款113.845万元。同年4月30日,被告人刘勇武另支付给杨某某货款3万元。同年6月21日,公安机关依法向被告人刘勇武提取十一张涉案的银行卡,并从中提取赃款计81247元。同年7月4日,公安机关依法向陈某某提取赃款2万元。同年7月6日,被告人刘勇武的父亲刘某甲向永源公司退还赃款25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刘勇武的基本身份信息,犯罪时已年满十八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证明:被害单位永源公司的基本信息,获准经营轻重柴油零售业务。3.工作关系证明、授权委托书、控告书,证明:永源公司授权其公司员工杨某某就刘勇武涉嫌合同诈骗一案向公安机关报案。4.抓获经过说明、羁押证明,证明:2014年6月8日3时许,湖南省隆回县公安局桃花坪中心派出所民警在隆回县总站七天连锁酒店*号房间抓获被告人刘勇武,并于同日羁押于隆回县看守所。同年6月19日,被告人刘勇武被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民警押解回案发地。5.出库单(十张),证明:2014年4月17日至同年4月30日间,永源公司出售十车柴油给被告人刘勇武,数量计345.74吨。6.永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2014年5月16日,其公司员工杨某某向公安机关提供的6份出库单为复印件,原件由公司保存。后因公司保管不当导致无法找到原件,同年9月4日,杨某某再次向公安机关提供刘勇武骗取的成品油(柴油0#)出库单10份,该出库单是根据电脑存档重新打印的,所以该出库单上的签章与2014年5月16日提供的不一致,但具体内容相同,其公司保证出库单内容真实。7.永源公司于2014年11月12日出具的证明,证明:其公司于2014年4月17日至同年4月30日间销售给被告人刘勇武成品油(0#柴油)计346吨。因当时购买方即被告人刘勇武不提供具体的送货单位,根据公司的要求需在出库单填写收货单位,故公司当时以“乐清市石马咀头山燃料有限公司”、“宁波勇旭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作为收货单位进行填写。8.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被扣押的银行卡照片,证明:2014年6月21日,公安机关依法向被告人刘勇武提取涉案银行卡11张,从中扣押赃款计81247元。同年7月4日,公安机关依法向陈某某提取赃款2万元。9.扣押决定书、福建省行政暂时扣留(或冻结)财物收据,证明:2014年7月23日,公安机关向被告人刘勇武扣押赃款计101247元。10.莆田市涵江区价格认定局涵价鉴(2014)131号《关于0#柴油的询价复函》,证明:经市场调查,基准日(2014年4月21日至2014年4月27日)当地市场的0#柴油批发单价7650元/吨;基准日(2014年4月28日至2014年4月29日)当地市场的0#柴油批发单价7850元/吨;基准日(2014年4月30日)当地市场的0#柴油批发单价7860元/吨。11.湖南省隆回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协查回函,证明:经调查,湖南省隆回县没有被告人刘勇武供述中所提到的“红梅驾校”,且通过被告人刘勇武身份证号码在相关系统中查询,目前隆回县没有颁发驾驶证给被告人刘勇武。12.被告人刘勇武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卡号62270737015*****)资金往来明细,证明:被告人刘勇武通过其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卡号62270737015*****)向杨某甲、杨某乙共计汇款113.845万元。其中,被告人刘勇武于2014年4月21日汇款给杨某甲计20.45万元,于2014年4月23日至同年5月5日间汇款给杨某乙计933950元。13.永源公司于2014年8月5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因永源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在日常交易往来中,以杨某乙、杨某甲的银行账户作为交易往来账户。14.福建省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永源公司分别从福州保税区联合石油有限公司和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购进柴油(罚没油)。15.永源公司于2015年4月16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永源公司仅提供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只为证明其公司有购进柴油(罚没油)的事实,其公司每年经营几千吨的柴油(罚没油),如有需要,其公司可再提供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6.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销售给永源公司的成品油都是通过合法渠道购买的合格产品,没有从其他渠道违法购买成品油。17.福州保税区联合石油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福州保税区联合石油有限公司销售给永源公司的成品油(包括0#柴油)都是通过合法渠道购买的合格产品。销售量以其公司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准,具体票据号码为:0037**89、003**590、003**006、0037**07、003**008、003**010、0037**11、0037**12、0037***3、0037**14、003**015、003**016、0037**17、0037***8、003***19、0037**20、0037**21、003**022、0037**23、003***24、003***25,上述票据真实,系由其公司出具的福建省增值税专用发票。18.还款协议、收条,证明:2014年7月6日,被告人刘勇武的父亲刘某甲与杨某某达成还款协议,并于同日偿还给杨某某25万元。19.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刘勇武辨认出杨某某、施某某;杨某某、郭某某、陈某某、周某某、施某某辨认出被告人刘勇武。20.被害单位授权受托人杨某某(永源公司业务员)的陈述,证明:2014年4月初,他通过朋友吴某某介绍认识刘勇武,当时吴某某跟他说刘勇武是一个经营成品油的客户。之后刘勇武到莆田找他,他便带刘勇武到城厢区一家茶叶店进行面谈。刘勇武称其注册成立一家经营成品油的公司,公司旗下有多个油库,有意向他公司购买成品油(柴油)。他将此事向公司管理层老板陈某甲汇报。过了两天,刘勇武到他公司所在地莆田市涵江区萩芦镇考察。后公司派他前往福州、三山等地刘勇武的油库察看。刘勇武带他到福州附近一村庄,称那就是其油库,刘勇武还用钥匙打开油库的门带他进去察看。他见刘勇武确有油库后就返回莆田。刘勇武没有提供其公司注册登记及经营许可证给他看。同年4月15日,他代表公司与刘勇武协商并达成口头约定,由他公司以每吨7280元的价格(不含增值税发票)销售给刘勇武。按照每车能装载约35吨计算,刘勇武计划向他公司购买10车成品油(柴油),由他公司按照刘勇武要求派车将油运往指定地点后,刘勇武当即付清当日油款。同年4月17日,公司向刘勇武发第一车油,刘勇武则在同月21日才将资金转账到位。同月21日上午,刘勇武打电话称其还需要柴油,于是当日上午公司派冀J*****号牌油罐车装载35.15吨柴油运到刘勇武指定的福清三山油库,下午派赣D9****号牌油罐车装载35.8吨柴油运到刘勇武指定的福清三山油库。两车柴油运完后,刘勇武打电话给他说到月底一起将货款汇给他。同月23日,刘勇武打电话称需要一车柴油,于是公司派赣D9****号牌油罐车装载37.6吨柴油运到福清三山油库;同月25日,刘勇武打电话又称其需要两车柴油,于是公司于当天早上派赣F8****号牌油罐车装载37.4吨柴油运到福清三山油库,下午派冀J*****号牌油罐车装载37.6吨柴油运到福清三山油库。同月30日,刘勇武又打电话称要一车柴油,于是公司派冀J*****号牌油罐车装载36.19吨柴油运到刘勇武指定的福清三山油库。当天21时许,他打电话给刘勇武,让其按约定支付六车柴油款,刘勇武回答等下汇钱。过了十分钟,刘勇武汇了3万元到他户头上。他打电话问刘勇武为何只汇了3万元,但刘勇武电话已关机。一直到2014年5月4日,他都打不通刘勇武的电话。于是他到福清三山油库,该油库的老板告诉他其有收到六车柴油,是刘勇武以每吨6800元的价格卖给其的,其已将货款全部支付给刘勇武。次日,他到刘勇武当初提到的一村庄油库,该油库老板也说油库不是刘勇武的,其也被刘勇武骗了,其已经向福州的公安局报案。上述被诈骗的六车柴油共计219.75吨,总价值约为146万元。公司共计向刘勇武供应10车柴油约346吨,具体以公司提供的票据为准。当时根据公司的要求,向刘勇武提供了杨某甲和杨某乙在中国建设银行莆田分行的个人资金账户来收取货款。具体收到的货款如下:(1)2014年4月21日汇入杨某甲账户20.45万元;(2)2014年4月23日汇入杨某乙账户10万元;(3)2014年4月25日汇入杨某乙账户20万元;(4)2014年4月27日汇入杨某乙账户20万元;(5)2014年4月28日分别汇入杨某乙账户共计30万元;(6)2014年5月1日汇入杨某乙账户8万元;(7)2014年5月5日分别汇入杨某乙账户共计23950元;上述共计汇款1108450元。公司销售给刘勇武的货款总额为2518880元,截止2014年5月5日,公司共收取到货款1138450元,刘勇武尚欠货款1380430元。2014年7月,刘勇武父亲刘某甲在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刑警队返还25万元货款给公司。出库单上标注的价格虽然是7600元、7700元,但当时公司销售柴油给刘勇武时,刘勇武提出无需开具增值税发票,于是公司以实际每吨7280元的价格销售柴油给刘勇武。且因刘勇武没有提供收货单位名称,但出库单上必须填写收货单位,所以出库单上“乐清市石马咀头燃料有限公司”等是他公司自己填写,与刘勇武实际收货单位无关。2014年5月16日,他代表公司提供六张出库单复印件给公安机关,原件由公安机关核对无误后交到公司,但由于公司保管不当导致无法找到该原件,因此同年9月4日他代表公司再次向公安机关提供同批次的出库单,系根据电脑存档重新打印的,签章虽然不一致,但具体内容一致,是真实的。21.证人郭某某的证言,证明:刘勇武是他通过网络认识的朋友,刘勇武自称做柴油生意。后刘勇武向他提议一起做柴油生意,让他在福州找个地方建一个正规油库,帮其卖柴油。每卖一吨柴油,刘勇武承诺给他50元的抽成。他信以为真,就跟同事陈某某等人在福州市城门镇下洋村找了一个仓库,并与房东签订租用协议。之后他按照刘勇武的建议,在租用的仓库内建了一个油库。刘勇武让他和陈某某等人先出资建造油库,到时会将该笔钱款与以后卖柴油的抽成一并给他们。他和陈某某等人出资约18万元建造油库。油库建成后,刘勇武向他要油库大门的钥匙及跟房东签订的租用合同,之后就没和他联系。他一直打刘勇武电话但都没接。之后刘勇武回电话给他,他问刘勇武什么时候开始做柴油生意,刘勇武回答不做了,还让他把建好的油库给拆了,之后就挂掉电话。2014年5月8日下午,一个叫杨某某的莆田男子到油库找他,称其做柴油生意被刘勇武骗价值约146万元的柴油,问他是否与刘勇武合伙诈骗。这时他才意识到刘勇武不是想与他做生意,而是另有目的,于是他就直接打110报警。2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3月底,郭某某跟他说其在QQ上认识一个做柴油生意的“小刘”(指被告人刘勇武,下同)。“小刘”提议由其联系业务,让他们建造油库进行储油中转买卖,每吨可以给他们50元提成。2014年4月1日,他就跟郭某某、周某某各出资5万元在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下洋村建成三个油罐。油库还没建成时,“小刘”将他们与下洋人签的租赁合同拿走,声称要拿租赁合同到公安局报批正规油库。之后他们催“小刘”进油储存,但“小刘”总是敷衍说再等等。2014年4月底,他有一个姓陈的老乡需要柴油,他打电话给小刘,“小刘”就联系两油罐车柴油,后他通过自己和周某某账户将货款转给“小刘”,但他从中扣留了2万元,用于偿还他和郭某某、周某某建造油库的出资款。2014年5月初,有个叫杨某某的莆田人到下洋找到他们,声称“小刘”在莆田骗走他柴油后跑路。他们这才知道“小刘”的真实姓名。于是他就到福州城门派出所报案。现在他知道刘勇武运来的柴油是诈骗来的,愿意把扣留的2万元油款交给公安机关还给受害方。23.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3月初,他经同事郭某某认识了刘勇武,他们打算与刘勇武合作做石油生意。刘勇武让他们先出资建造油库用于中转,并答应储存石油每吨给他们抽成50元。于是他和同事郭某某、陈某某三人出资约18万元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下洋村建了一个油库用于储存石油。同年4月1日,油库建好后一直闲置在那,钥匙由他们共同保管。5月初的一天,一个叫杨某某的莆田男子到他们的油库找刘勇武,声称被刘勇武骗走价值100多万的柴油。他们当场联系刘勇武但未果,这才意识到刘勇武让他们建造油库合作生意是一个骗局。他们没有从刘勇武那得到任何好处。24.证人施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4月20日前后的一天,“小刘”一个人到他位于福清市龙田镇积库村的油库,问他要不要油。他问“小刘”油从哪里来,其回答是从福清高山一带的油库批发的。“小刘”自称是福清龙田镇榜头一带的人,当时他觉得奇怪,没听说龙田榜头一带有做柴油批发的人。“小刘”便解释其是跟朋友合股在高山做柴油批发。他问“小刘”油怎么卖,其回答柴油每吨6900元,且油卸载完后必须支付现金。他嫌每吨6900元太贵,于是压价每吨6800元。“小刘”看起来很着急用钱就答应了。同年4月下旬,“小刘”陆续运了六车柴油计220吨到他油库,他共支付现金150万元给“小刘”。过了十几天,一个姓杨的莆田老板到他油库,声称“小刘”从他那里运走六车柴油220吨后没有把油款付完就消失。对方问他知不知道“小刘”的去向,他这才知道“小刘”以每吨7280元的价格买进柴油,却以每吨6800元的价格卖给他。“小刘”直接骗走现金跑路了。有增值税发票的柴油每吨要贵2**元至300元。之前他购买的柴油都有增值税发票,这次之所以向“小刘”购买没有增值税发票的柴油,是因为当时是2014年4月下旬,“小刘”谎称月底增值税发票都开完了,要等5月初才能补给他,他相信了。之后“小刘”运来六车柴油给他并拿走现金油款后就再也联系不上了。可能“小刘”进的柴油有渠道,价格自然便宜点,他为了多赚钱便跟“小刘”砍价,以每吨6800元的价格与“小刘”进行交易。25.证人郑某某的证言,证明:他是永源公司的驾驶员。2014年4月21日至24日的一天(具体哪天记不清)下午,公司老板陈某甲打电话给他,让他将装载37吨左右柴油的赣D9****号牌油罐车开到福清三山油库,并将他的手机号码报给买柴油的人。之后他接到买家的电话(号码已记不清),对方让他将车开到福清三山高速路出口处,到时会有人接应。于是他就驾驶上述车辆到福清三山高速路出口处。之后一个30岁左右的男子驾驶一部黑色轿车过来,自称是买家叫其过来带路的。他跟买家确认之后,就跟着上述黑色轿车到福清三山油库。到达之后,带路的人让他把车上的柴油卸到油库,然后开车走了。卸完油后,他拿着油库的磅单开车返回公司。他只运过一车大约37吨的柴油到福清三山油库。他没见过买家,对方只是用电话与其联系。26.证人颜某某的证言,证明:他是永源公司的驾驶员。2014年4月20日左右的一天,公司老板陈某甲打电话给他,让他用冀J*****的油罐车运载37吨左右柴油到福清三山油库,并给他买家的手机号码,让他到福清的时候打这个电话,对方会告诉他路线怎么走。于是他就驾驶装载37吨左右柴油的冀J*****号牌油罐车到福清三山高速路出口处。他打电话给买家,后一个30岁左右的男子驾驶一部天籁黑色小车过来,自称是买家让其过来带路的。于是他就跟着那部黑色的轿车到福清三山油库。到达油库后,那带路的人叫他把车上的柴油卸载到油库,然后就开车走了。他卸完油后拿着油库的磅单开车返回公司。过了几天,老板陈某甲又让他以同样方式运了两车重约37吨的柴油到三山油库。他一共运了三车的柴油到三山油库,每车重约37吨,总共约111吨。他没有见过买柴油的人,只是用电话与其联系。27.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明:他是永源公司的驾驶员。2014年4月20日左右的一天,公司老板陈某甲打电话给他,让他用赣F8****号牌的油罐车装载约37吨柴油到福清市三山油库,并给了他买家的手机号码,让他到的时候联系对方,对方会告诉他路线怎么走。于是他就驾驶装载37吨左右柴油的赣F8****号牌油罐车到福清市三山高速路出口处。他打电话给买家,买家让他先在高速路出口处等。后一个男子驾驶黑色小车(车牌已忘记)过来,声称是买家让其过来带路的,于是他就跟着那部黑色的轿车到福清三山油库,到达油库后,那个带路的人叫他把车上的柴油卸到油库,然后就开车走了。卸载完油后,他拿着油库的磅单开车返回公司。他没有见过买柴油的人,只是用电话与其联系。28.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明:他是永源公司的驾驶员。2014年4月21日13时许,公司老板陈某甲打电话给他,让他用冀J*****的油罐车运载37吨左右柴油到福清三山油库,并给他买家的手机号码,让他到福清的时候打这个电话,对方会告诉他路线怎么走。于是他就驾驶装载37吨左右柴油的冀J*****号牌油罐车到福清市三山高速路出口处。他打电话给买家,买家让他先在高速路出口处等。后一个大约30岁的男子驾驶一部黑色小车过来,车牌他没记住,声称是买家让其过来带路的。后该男子又给他一个电话号码,让他跟对方联系,于是他就拨打了该号码。对方让他将车往前开,其会在路边等他。他按照对方说的地方往前开了大概有5公里,后对方坐上他的车带他到福清三山油库。到达油库后,那个带路的人叫他把车上的柴油卸到油库,然后就不见了。卸载完油后,他拿着油库的磅单开车返回公司。他只运一车的柴油到福清三山油库,约重37吨。他没有见过买柴油的人,只是用电话与其联系。29.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明:他是刘勇武的父亲,由于长期在泉州市洛江区、惠安县等地的机砖厂务工,他很少回家,也很少接触刘勇武,但知道刘勇武去过家乡的一些机砖厂和工地务工过。他没有发现儿子刘勇武有做什么生意。据他所了解,刘勇武没有赌博等不良习惯,也没听说刘勇武有结交不三不四的人,但他听刘勇武说过其有唱歌喝酒,也听说刘勇武唱歌喝酒花钱挺汹的,但没有亲眼看见。他不知道刘勇武欠永源公司货款的去向,一家人也没收取该货款。2014年7月份,一家人凑钱先还25万元给杨某某。30.被告人刘勇武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明:2012年12月份,他经常在家玩QQ欢乐斗地主等游戏。一次他到朋友家玩,看见朋友玩的是平潭棋牌游戏内的斗地主,跟他玩的QQ欢乐斗地主不一样,要用现金充值购买金币进行比赛,在比赛中赢了就可以获得相应倍数的金币,金币可以在平潭棋牌游戏中卖给管理员兑换现金。他觉得游戏好玩且还有钱赚,就在自己的电脑上下载了平潭棋牌游戏并注册游戏账号。一开始他充值比较少,一次充值几十元进行比赛。他赢了一点钱就到等级和倍数都高的游戏场地去玩,到后来一次最低都要充值两千元现金才能进行比赛,运气不好的话一局就会输光。他陷入这个游戏中无法自拔,不吃饭不睡觉,有时候在游戏中没有金币了,无论三更半夜或者是刮风下雨他都会去ATM机给管理员(游戏中的卖家)汇钱进行金币充值。另外,他还经常在平潭县康德世家一期上坡右侧一游戏机店玩百家乐老虎机、世家二期世界城对面的华祥苑茶叶店内玩六合彩,以及在平潭、福州、泉州的福利彩票店内购买大乐透等。2014年3月份,他跟郭某某、陈某某、周某某合作,他提议四个人一起合资建库做柴油批发,由他联系业务进柴油,每吨在利润内抽成50元给郭某某他们。郭某某三人同意后,出资大约11万元在福州市城门镇下洋村向村长租用了一个仓库,建了三个大油罐,总共可以存储100-120吨柴油,他没有出资。其间,一个叫吴某某向他介绍说莆田有一个大哥一天可以给他500吨的柴油,价格可以商量。随后,他通过吴某某认识了莆田市永源公司业务员杨某某。为表达诚意,他当时带领杨某某到福州、福清三山等地油库进行现场参观。他跟杨某某约定从莆田运送一车油到福州,没有卸载油之前先汇20万元油款给对方。他以每吨7250-7280元的价格向杨某某购进柴油,再以每吨7400元的价格卖给用油单位。他在联系需要用油的工地后,让杨某某直接发油到福州指定的地点。他将油卖给福州鳌峰停车场、闽侯青口镇兰圃这两个地方,其中有一车油他让陈某某拿去卖,后陈某某将油款汇给他。起初,他都有按时将油款支付给杨某某,是分别汇款给杨某乙和杨某甲。他总共赚了四、五万元,因为是他自己联系的业务,也没有用郭某某等人建造的油库,所以他没有将赚到的钱分给郭某某三人,而是将钱继续用于平潭县棋牌游戏内的斗地主等赌博,后都输光了。为了继续参与赌博,2014年4月下旬,在与杨某某合作愉快并取得其信任的前提下,他让杨某某发六车油到福清三山加油站。他以每吨6800元的价格卖给加油站的“老陈”(指证人施某某,下同)套取现金。“老陈”知道他卖的油每吨6800元,低于市场价格,就将六车共220吨的柴油都收购走,并陆续支付现金约150万元给他。“老陈”当时有问他柴油的来源,他回答是从莆田市笏石油库运过来的,“老陈”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当时他向“老陈”解释说因供货方没有开票给他,所以他也无法给其开具票据。他没有将这150万元的现金存进银行卡内,而是将钱都放在家里房间的箱子内。之所以在骗取杨某某六车柴油后仍有汇款给杨某某,是因为杨某某每天都催他还款,且他去赌博偶尔赢钱开心了就汇一些钱给杨某某,总共汇了17万元。2014年5月中旬,他到平潭芬尾镇将军山、平潭流水镇山上、平潭苏澳镇山上赌博、玩“牌九”和“炸金花”,总共输了80万元。其余钱款他用在平潭县康德世家一期的福利彩票点购买大乐透彩票和网上斗地主赌博,还有他天天住酒店宾馆、去外地玩、考驾照花费了一笔,剩余8万元现金他存进银行卡内,现被公安机关提取扣押。那段时间他一直在赌博,根本没想自己该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当时他到湖南省隆回县红梅驾校参加小汽车驾驶员培训,是他用自己本人的身份证报考的,目前尚未进行科目二考试,所以还没拿到驾照。郭某某等人建造的油库至今都没有储油中转过。是他个人贩卖莆田市涵江区永源公司有限公司的柴油给他人,没有与任何人合作。杨某某到福州考察时,他将油库的租赁合同给杨某某看,以证明他确实有建造油库,具备储油中转买卖的能力。杨某某如果知道他以每吨6800元的价格转卖出去,肯定不会卖油给他,这样会破坏柴油的市场行情价,杨某某以后要以每吨7250至7280元的价格卖出就很难。他最后一次汇款是在2014年5月5日,是通过建行汇了3万元给杨某乙。之后杨某某再向他催款,他都没有还款。当时他无法提供具体的送货单位,所以只能让杨某某公司自行填写出库单上的收货单位。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客观真实,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指控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勇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单位莆田市涵江区永源石化有限公司钱款人民币1348537.2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但指控的数额有误,予以纠正。被告人刘勇武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刘勇武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的部分经济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合同诈骗数额应以被告人实际诈骗数额为准,被告人刘勇武实际诈骗数额仅为人民币978753元,起诉书指控的诈骗数额有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勇武骗取被害单位柴油计219.74吨,价值人民币1599707.2元,其仅向被害单位支付货款人民币251170元,故其实际诈骗的数额为人民币1348537.2元,公安机关扣押的人民币101247元及被告人刘勇武亲属代为退赔的人民币25万元属于案发后的追赃、退赃,不能抵扣诈骗数额,故辩护人该节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与法相悖,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永源公司的出库单有三联,具有唯一性,不可能存在同时丢失的情形,且永源公司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证明与本案有直接关联,故永源公司销售给被告人刘勇武的柴油来源不合法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永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可以证实永源公司因保管不当导致无法提供出库单原件,后根据公司电脑存档重新打印出库单,虽然两次提供的出库单存在签章不一致,但具体内容相同;而且被害单位永源公司以及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福州保税区联合石油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可以证实被害单位销售的柴油系从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及福州保税区联合石油有限公司购进,柴油来源合法,结合被害单位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时间及网上认证时间可以证实,该发票对应的柴油系涉案柴油,且被告人庭审中对上述出库单等证据及其诈骗的柴油数量均无异议,故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勇武一直有偿还货款,且低价将柴油卖出是因为其赌博输钱,急需资金继续参赌,希望通过翻盘赢钱来偿还油款,故被告人刘勇武主观上没有诈骗故意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勇武在侦查阶段稳定供述其为了骗钱继续赌博,利用之前与永源公司正常交易而建立的信任,诱骗永源公司继续向其供应柴油,并将骗取的柴油低价卖给施某某套取现金,后将钱款用于赌博等个人挥霍;且其在偶尔赌博赢钱开心时才归还一小部分货款给永源公司,并采取拒接电话等方式逃避杨某某催收货款,且未考虑其要承担何种法律后果。被告人刘勇武的上述供述与证人施某某的证言及被害单位的陈述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刘勇武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被害单位货款的故意,故辩护人此节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勇武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事拘留前已羁押的十二日予以折抵,即自2014年6月20日起至2025年12月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公安机关的赃款人民币十万一千二百四十七元,退还给被害单位莆田市涵江区永源石化有限公司;
三、继续追缴被告人刘勇武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款人民币九十九万七千二百九十元二角,归还被害单位莆田市涵江区永源石化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余铮清
人民陪审员 黄国晖
人民陪审员 郭玉霖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清清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