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阴民初字第00293-2号原告胡某甲,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孙汉文,陕西省汉阴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某乙,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甲诉被告胡某乙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胡某甲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甲的撤诉申请真实、合法、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胡某甲承担。
审 判 长 郭 斌
代理
审判员 李 欢
人民陪审员 王兴庚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