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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阴民初字第00293-2号

胡某甲与胡某乙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23
公开日期
2015-08-07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当事人
胡某甲,胡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阴民初字第00293-2号原告胡某甲,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孙汉文,陕西省汉阴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某乙,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甲诉被告胡某乙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胡某甲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甲的撤诉申请真实、合法、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胡某甲承担。

审 判 长 郭 斌

代理

审判员 李 欢

人民陪审员 王兴庚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