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济高新区执字第542号

崔太坦与白兴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2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崔太坦,白兴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济高新区执字第542号申请执行人崔太坦。被执行人白兴胜。申请执行人崔太坦申请执行白兴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且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了协议。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济高新区民初字第58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