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560-1号
申请执行人:米金国,男。
被执行人:苗化习,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米金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苗化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本案被执行人应承担债务10000元,已执行0元,尚欠债权为10000元。经本院对该案向金融、房管等部门调查取证,被执行人仍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聊东民初字第13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立杰
审判员 林孟良
审判员 张福涛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温新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