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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民初字第01853号

董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2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董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1853号原告董某某,女,村民。被告张某某,男,村民。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

审判员马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3月6日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便以夫妻名义同居,2010年9月9日生育大女儿,取名张某甲,2011年3月18日依法补办结婚登记,2013年12月19日生育小女儿张某乙。由于婚前了解太少,婚后双方性格差异大,思想感情无法沟通,常因生活琐事吵闹不休,被告张某某不照顾原告董某某及两个孩子的生活费用,还经常动手殴打原告。2015年元旦,原、被告因琐事发生争执,被告张某某当其家人的面对原告拳打脚踢,两人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再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董某某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大女儿张某甲由被告张某某抚养,抚养费由被告张某某自理。3、小女儿张某乙由原告董某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董某某自理。4、夫妻共同建平房三间,原、被告对等分割。

被告张某某辩称,原告董某某所述双方认识、结婚及孩子情况均属实,但原、被告先举行结婚仪式后领证,并不是草率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被告确实常因小事争吵,2015年元旦原、被告只是玩闹,并不是真的打架。平房三间不是原、被告盖的。被告不同意离婚,两人没有多大矛盾。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9年认识,于2010年举办结婚仪式,即共同生活。2010年9月9日双方生育大女儿,取名张某甲,2011年3月23日依法办理结婚登记,2013年12月19日双方生育小女儿,取名张某乙。2015年3月29日,张某某因一家人在中山市生活压力太大,要求原告董某某带孩子回家双方发生争执,原告董某某回到渭南娘家,双方自此分居。

本院认为:美好的婚姻关系需要夫妻双方互谅互让,悉心经营。原、被告婚后育有两个孩子,应当珍惜来之不易的幸福生活,理性对待婚姻,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只要双方以互谅互让的态度相处,有望重归于好。且原告董某某并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分居亦不满两年,不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故对于原告董某某的离婚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马 妍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佩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