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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峄行他字第19号

申请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与被申请人枣庄恒立置业有限公司土地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2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峄行他字第19号申请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孙法远,局长。委托代理人盛奎学,枣庄市国土资源局峄城分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枣庄恒立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广合,该公司经理。申请人于2015年7月1日申请我院执行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月4日以被申请人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于2014年6月占用国有土地18774平方米和峄城区榴园镇北棠阴村集体土地8280平方米用于建设万福嘉园和棠阴市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三、五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了枣国土资监罚字(2014)450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7054平方米;2、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罚款,共计541080元。以上款项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到我局财务科开具缴款通知书,到我局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被申请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作出的枣国土资监罚字(2014)450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1月4日依法送达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至今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枣国土资监罚字(2014)450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政根据和行政依据方面合法。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既不申请复议,又未向人民法院起诉,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于2015年7月1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罚款541080元,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二、处以被申请人枣庄恒立置业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541080元。自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交至峄城区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立新

审 判 员  胡 伟

人民陪审员  靖守军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邵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