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寒经民初字第471号原告徐德仁。被告潍坊凯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开元街道郭家官庄村。法定代表人刘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德仁与被告潍坊凯利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526299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潍坊凯利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26299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通知书或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于春兰
审判员 苑振都代理审��员张晋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华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