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阜县法执字第00750号
申请人:徐小国,男,汉族,农民,现住阜蒙县。
被
申请人:周凤广,男,汉族,农民,现住阜蒙县。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徐小国与被执行人周凤广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标的为64521.66元,被执行人已给付53000.00元,剩余11521.66元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树青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薄一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