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阜县法执字第00750号

徐小国与周凤广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2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所属地区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阜县法执字第00750号

申请人:徐小国,男,汉族,农民,现住阜蒙县。

被

申请人:周凤广,男,汉族,农民,现住阜蒙县。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徐小国与被执行人周凤广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标的为64521.66元,被执行人已给付53000.00元,剩余11521.66元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树青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薄一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