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巩执字第1172号

冯淑芝与巩义市永安办白天鹅温泉洗浴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2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冯淑芝,巩义市永安办白天鹅温泉洗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巩执字第1172号申请执行人冯淑芝,女,1966年7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巩义市永安办白天鹅温泉洗浴。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巩民初字第15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巩义市永安办白天鹅温泉洗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巩义市永安办白天鹅温泉洗浴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巩义市永安办白天鹅温泉洗浴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巩义市永安办白天鹅温泉洗浴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四百九十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喜昌

审判员  李敬宾

审判员  魏化冰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崔跃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