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钦北民初字第1611号原告钦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陈凤梅,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智君,钦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尖山信用社员工。委托代理人曾学成,广西华际律师理务所律师。被告人梁祖双,男,钦州市人。被告章艳霞,女,钦州市人。
原告钦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梁祖双、章艳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钦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依法行使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钦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66元,减半收取1433元,由原告钦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阙正辉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梁燕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