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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执字第848号

朱孙国与顾新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23
公开日期
2015-08-03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孙国,顾新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848号申请执行人朱孙国。被执行人顾新民。关于朱孙国与顾新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皋磨民初字第8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1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为1417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豆煦执行。执行中,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汽车、无房产,到被执行人户籍地查找,未能查找到其下落。申请人亦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提供。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上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确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司荣华执行员  程存存执行员  豆 煦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国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