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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民一初字第01621号

陆建玲与张洪福、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23
公开日期
2015-08-29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陆建玲,张洪福,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民一初字第01621号

原告:陆建玲,女,196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

委托代理人:李菁华,上海富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洪福,男,195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

被告: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蔡永进,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建玲诉被告张洪福、被告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建玲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芜湖县中医院综合楼工程项目”的应收工程款在145万元范围内予以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陆建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45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赵阿梅

代理

审判员  徐旭征

人民陪审员  曹方平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杜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