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民一初字第01621号
原告:陆建玲,女,196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
委托代理人:李菁华,上海富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洪福,男,195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
被告: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蔡永进,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建玲诉被告张洪福、被告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建玲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芜湖县中医院综合楼工程项目”的应收工程款在145万元范围内予以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陆建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45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赵阿梅
代理
审判员 徐旭征
人民陪审员 曹方平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杜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