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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执字第372号

刘某与相某抚养费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2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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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莒执字第37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相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2015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5日内履行(2013)莒民初字第165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又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限其将财产情况在10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报告,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有可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相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