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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砀行非审初字第00404号

砀山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30)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7-2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砀山县国土资源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砀行非审初字第00404号

申请人:砀山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法定代表人:陈礼纲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江银,该局职员。2015年7月20日,砀山县国土资源局以被申请执行人马伟刚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砀国土资罚(2015)第027号行政处罚决定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已超过法定申请执行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砀山县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张艳云

审判员  张红云

审判员  王连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菲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六条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微信公众号“”